15.4 照明


15.4.1 道路照明应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设施。
15.4.2 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照度)、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指标的要求。此外,道路照明设施还应有良好的诱导性。
15.4.3 曲线路段、平面交叉、立体交叉、铁路道口、广场、停车场、桥梁、坡道等特殊地点应比平直路段连续照明的亮度(照度)高、眩光限制严、诱导性好。
15.4.4 道路照明布灯方式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照明要求等进行布置;对有特殊要求的机场、航道、铁路、天文台等附近区域,道路照明还应满足相关专业的要求。
15.4.5 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智能控制方式,有条件时宜采用集中控制系统。
15.4.6 照明光源应选择高光效、长寿命、节能及环保的产品。
15.4.7 道路照明设施应满足白天的路容景观要求;灯杆灯具的色彩和造型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15.4.8 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深夜宜有降低路面亮度(照度)的节能措施。
15.4.9 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
条文说明
15.4.2 本条规定了道路照明设计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其各项具体参数应以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为准。
15.4.6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与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应符合我国能源及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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